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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牛检察官进京抓央视女记者事实背后 冷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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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7 12:04: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12月4日晚7点多钟,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四名干警来京将中央电视台女政法记者李某从住宅中连夜带走,据介绍,该记者曾以涉嫌滥用职权为由采访过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而检方认为该记者涉嫌受贿。

这个案件立刻引起了网友的争议和质疑。网友对此案提出了很多疑问和不解之处,笔者从纯粹法律的角度进行了冷静的分析。

第一,此案件属于异地管辖,那为什么不一开始就通知当地警方呢?虽然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干警出示了最高检指定管辖的函件,但对于异地管辖的情况,应该先通知警方当地也就是北京警方。但检方干警开始却没履行这个程序,而在遭到律师质疑后才到朝阳区南磨房派出所通知当地警方。这是执行程序上的瑕疵。

第二,有网友疑问说检察院干警异地抓捕央视记者应当持有高检管辖的函件原件,而不是复印件。社区里的专业律师表示,只要拘留证是原件,工作证是原件就可以,最高检指定管辖的函件是没有必要向犯罪嫌疑人出示的。

第三,检察院干警穿着便衣抓捕记者,撒谎说是地板漏水,专业律师表示,这可以说是一种抓捕技巧,防止犯罪嫌疑人逃之夭夭。但令人质疑的是一个女记者不是凶恶的暴徒,不是十恶不赦的杀人犯,采取这种方式抓捕似乎有点过分了。

第四,很多网友质疑,检察院直接抓人为什么不是通过警察抓人?这点合法吗?社区的律师解释说,检察院此举是合法的,职务犯罪就是由检察院侦查。但是确定是否职务犯罪,应该由央视出具该记者的职务资料,证明是其员工并受其委派工作。如果缺少单位也就是央视的证明,职务犯罪这个罪名是不能成立的!

第五,检方进门抓捕女记者时并没有首先亮明身份就先出示了拘传证。后来在律师的要求下才亮了检察官证件!这个明显是检方法律程序有问题,应该先亮明身份才对。

第六,根据法律规定,女记者曾经以涉嫌滥用职权报道过该检察院,因此在调查女记者时,就算是女记者确有犯罪行为,该检察院应该回避,而不能自己来抓捕女记者。

第七,检察院认定央视女记者犯了受贿罪。从法律上讲,只有利用国家给予的权利去获取个人的利益才构成受贿罪,记者不掌握公权力,严格的说即使她接受了红包钱财,罪名也不该是受贿罪!况且,女记者与当事人的弟弟是在恋爱或情人关系,接受对方的贵重东西算做受贿,的确不大妥当。

第八,检方为何对另两名当事记者为何不抓?据了解,和央视记者李某同时采访此案的还有京城某知名媒体的记者陈某和国内知名法制报的记者张某,两人经单位指派前往调查采访。联想起检察长何书生给其中一名记者打电话,严厉的要求记者不要到任何单位去采访,马上撤离太原一事,有网友提出一种设想:难道是这个女记者不听劝告,执意要采访下去而获罪?


第九,另外两位当事记者透露在他们采访结束离开检察院后,检察长何书生突然给其中一名记者打电话。这名记者还播放了据称是何书生的电话录音。“你们将来受了处分,吊销了你们的记者证,你们不要后悔!”电话录音中,检察长阻止记者采访的口气很严厉,要求记者不要到任何单位去采访,马上撤离太原。记者了解事实真相,有何不正常?但检察长为什么却以如此严厉的口气恐吓记者,让其不要采访?身为执法人员,说话怎么这么没水平?言语中怎么这样藐视践踏法律?这种发言本身不仅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对信奉法律的普通民众的伤害,就凭这一句话,他就不配当检察长!指望如此素质的检察长执行法律,实在是天方夜谭,怎么能够让普通民众相信法律的公正?


网友们认为,检方在办案过程中,该回避的地方却没有回避,该先亮明身份后出示拘传证也颠倒了顺序,等等。在执法程序上确实存在瑕疵。有时候在法律程序错误,不透明,即使是做了好事也可能会招来反感。正是这些瑕疵让网友觉得山西检察院有打击报复之嫌。况且那天正是全国法制宣传日,令网友对杏花岭区检察院的执法水平表示质疑。更有一些网友直截了当地将该区检察长何书生评为最牛检查官。(感谢深圳陈律师对本文支持)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惟贤惟德,能服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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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12-17 13:29:5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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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8-12-18 08:55:09 | 只看该作者
最牛检查官!
      [fly]   知足常足   终身不辱    知止常止   终身不耻 [/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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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8-12-18 11:20:4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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