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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杂谈] 宁波"涨停敢死队"核心成员被罚17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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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1 12:08: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8年新年伊始,中国证监会开出的新年第一张罚单让“周建明”这个普通的名字一夜之间成了股市名人。周建明利用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依法被没收违法所得176万余元,并处以罚款176万余元。我国打击“黑庄”大幕正式拉开。
中国新闻网2月11日报道 2008年新年伊始,中国证监会开出的新年第一张罚单让“周建明”这个普通的名字一夜之间成了股市名人。新年伊始,中国证监会向周建明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查处了周建明利用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没收周建明违法所得176万余元,并处以罚款176万余元。


周建明案件是中国证监会首次查处利用虚假申报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

中国证监会新年第一罚单被领走

据调查,2006年6月26日,周建明通过徐某账户,在上午10:41-11:02的21分钟内连续挂出61笔买单,申报买入“大同煤业”40090000股,占该期间进入交易所主机买入委托申报总量的81.71%。申报价格从第一笔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笔的10.59元,并分别在10:42-11:04全部撤单,平均每单驻留时间1-2分钟,最短驻留时间为31秒,在最后一笔撤买的8秒钟后,便以10.36元卖出999000股,但在10秒钟后,又以10.29-10.31元挂出买单900000股,11:08前全部撤单,最短的买单驻留时间仅为25秒,在11:05到11:08的3分钟内以10.36元卖出3332579股。此外,在2006年1月至2006年11月期间,周建明还以同样方法,先后操纵“四川路桥”、“G同科”、“G中海”、“嘉宝集团”、“中纺投资”、“上海医药”、“G嘉宝”、“中炬高新”、“安阳钢铁”、“彩虹股份”、“安彩高科”、“G贵研”、“*ST运盛”、“成都建投”等14只股票价格,共获取违法所得176万余元。

而成为了2008年股市“第一个名人”的周建明,显然很神秘,投资者在热议176万元罚款以及其短时间内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15只股票价格的手段外,对周建明除了姓名,没有任何个人信息的了解。由此引来了关于周建明身份的很多猜测———宁波“涨停敢死队”成员?上市公司主管……甚至有人对是否有这个人的存在提出了质疑。

对此,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态:按照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将处罚的意见先送达周建明,才能正式公布处罚决定书。如果不能找到真实地址进行送达,那么就会发布公告寻找周建明。而事实是,周建明已经领走了送达的处罚通知。也就是说,周建明确有其人。

周建明曾是“涨停敢死队”核心成员

“到过宁波解放南路营业部吗?看到门口停的那几辆宾利、奔驰高档车了吗?告诉你,这几辆车的车主就是传说中的宁波涨停敢死队成员,几年前,周建明和他们一样,也是宁波涨停敢死队的核心成员之一,也是停在这里的豪华轿车的车主。”前天,记者几经辗转,通过宁波北仑港政府部门内的一个知情人找到的宁波股市权威人士这样告诉记者。

“你看周建明交易过的15只股票,手法大致都是:以比正常高的价格大量申报买单,造成相关股票买入申报量很大、价格逐渐上升的假象,然后迅速撤单。”该权威人士分析,“频繁大量买入申报的目的显然是人为地造成相关股票交易极度活跃、价格迅速上扬的假象,以影响其他投资者对相应股票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吸引、诱导其跟进买入,推高股价,随后再以相对较高的价格卖出所持有的股票,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

他透露,“这种手法就是宁波涨停敢死队的惯用手法。周建明正是宁波敢死队的核心成员,是地地道道的宁波人。当年操盘的地方,是(宁波)银河解放南路营业部。”据他介绍,周建明风头强劲的时候,几乎与当时营业部的“大小徐”齐名。2005年下半年,周建明为避风头,与人称“小徐”的“敢死队老大”徐强去了上海,此后就远离了宁波人的视野,直到案发,才被人重新记起。这种说法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周建明的身份信息相同:1965年出生的周建明,正是地地道道的宁波人,其登记住址为宁波市海曙区柳汀新村36幢86号107室,尽管此处房产早在2001年就被周建明转手,房主亦不清楚周现今住在何处。

而说起宁波涨停敢死队则话很长。2003年2月15日,《中国证券报》在头版刊发《涨停板敢死队》一文,首次披露了银河证券宁波解放南路营业部存在“涨停板敢死队”的情况,宁波敢死队自此进入公众视野。据了解,2003年,银河解放南路营业部4楼贵宾室,有专门做超短线的“三大高手”,手中有三四千万的资金,当时正是熊市,营业部绝大部分成交量都来自他们,1号人物叫徐强(人称“小徐”),2号人物姓吴,3号人物徐海鸥(人称“大徐”),此外,还有天一证券(现已改组为光大证券)解放南路营业部和义路营业部也出现“敢死队”,并构成了宁波涨停敢死队“三驾马车”阵势,一直延续至今。

而据了解,敢死队以吃庄家为生,即洞悉庄家动向,果断吃进,火速撤离,平均三天打一只股票。而通过2003年媒体的广泛报道,宁波敢死队几乎成为股民的偶像,其操作手法,亦被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所效仿,以至于市场上出现了“炒股不跟解放南,便是神仙也枉然”的说法。但崛起于熊市的敢死队,被曝光后即在股市里销声匿迹,徐强、周建明等人甚至转战上海。

中国证监会定下市场操纵“八宗罪”

“其实"涨停板敢死队"的操作手法一直属于游走于法律边缘,这次证监会对周建明的处罚无异于"杀鸡儆猴",以此威慑类似炒作的私募基金和游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而在对周建明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一位证监会官员表示,他们正在对已经成为市场关注热点的多起股价操纵事件进行非正式调查。事实上,正在试行的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办法》,已经认定了8类行为属于市场操纵行为。毫无疑问,这8类操纵股市的常用手段将成为今后中国证监会紧盯的重点。

记者了解到,这“八宗罪”为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自买自卖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先交易操纵、虚假申报操纵、特定价格操纵、特定时段交易操纵。

记者手记

严打“黑庄”序幕已拉开

采访周建明一案时,不由得把它和同样发生在今年1月的法国兴业银行一名交易员通过黑客之手,擅自投资欧洲股指期货,给法兴带来49亿欧元的损失的消息联系在一起———在资本市场如此发达的欧洲市场,金融机构的风险控管系统竟然倒在了自家人手上,让我们也担忧起日益崛起的国内金融资本市场的内控和外查。

从这个角度看,中国证券市场利用虚假申报操纵市场第一案浮出水面值得欣喜。按照中国证监会的通报,不仅依法查处了周建明利用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没收周建明违法所得176万余元,还对周建明处以了罚款176万余元。这是2007年9月《市场操纵认定办法》明确后,证监会首次查处此类案件,这意味着,针对市场“庄家”的严打铁幕已经拉开。

这说明,我国的监管层已经意识到金融市场的长治久安,已经开始布局金融机构的防火墙的“杀毒”。宁波“涨停敢死队”周建明操纵证券市场案、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带头大哥”王秀杰非法经营等资本违法事件的查处意味着中国已经为资本市场的长期繁荣而进行必要的规范。规范的同时,也必将加强中小投资者对中国资本市场的信心。 (本文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余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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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1 17:10: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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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1 17:11:49 | 只看该作者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建明)
  证监罚字200735号

  当事人: 周建明,男,出生年月:1965年3月,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柳汀新村36幢86号107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周建明操纵证券市场案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在2006年1月至11月期间,周建明利用在短时间内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手段操纵“大同煤业”等15只股票价格。其中,2006年6月26日,周建明在该日上午的21分钟内连续挂出61笔“大同煤业”(股票代码601001)股票买单,共计40,090,000股,申报价格从第一笔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笔的10.59元,并随后在26分钟内全部撤单,在撤单后,以10.36元卖出“大同煤业”股票4,331,579股。周建明以同样手段,在2006年7月10日操纵“四川路桥”(股票代码600039)股票价格,在2006年7月27日操纵“G同科”(股票代码600846)股票价格,在2006年8月17日操纵“G中海”(股票代码600026)股票价格,在2006年1月17日操纵“嘉宝集团”(股票代码600622)股票价格,在2006年6月7日操纵“中纺投资”(股票代码600061)股票价格,在2006年6月15日操纵“上海医药”(股票代码600849)股票价格,在2006年6月19日操纵“G嘉宝”(股票代码600622)股票价格,在2006年4月12日操纵“中炬高新”(股票代码600872)股票价格,在2006年4月21日操纵“安阳钢铁”(股票代码600569)股票价格,在2006年1月16日操纵“彩虹股份”(股票代码600707)股票价格,在2006年6月6日操纵“安彩高科”(股票代码600207)股票价格。在2006年7月27日操纵“G贵研”(股票代码600459)股票价格,在2006年1月24日操纵“*ST运盛”(股票代码600767)股票价格,在2006年11月13日,周建明操纵“成都建设”(股票代码600109)股票价格。

  经计算,周建明利用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手段操纵“大同煤业”等15只股票价格的违法所得为1,762,239.85元。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在证券营业部调取的周建明交易“大同煤业”等15只股票的股东账户、资金划转凭证,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周建明交易“大同煤业”等15只股票的计算数据,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上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周建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如下:

  没收周建明违法所得1,762,239.85元,并处以罚款1,762,239.85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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