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当时一般地主和佃农的界限也往往很模糊
如果进一步深入到地主与佃农的互动当中,还会发现:因为种种特殊契约关系的存在,地主与佃农的界限往往模糊不清,地主并不能始终保持对佃农的剥削优势,有时候甚至地主还想要变成佃农。看完下面这个“永佃制”的例子,即不难理解一二。
“永佃制”下,地主拥有田地的所有权,佃户拥有田地的使用权
所谓“永佃制”,顾名思义,就是说佃户享有永远租佃耕种地主田地的权力。具体说来,就是将传统的土地产权分成两份:地主一方享有田地的所有权,称为“田骨”;佃户一方享有田地的使用权,称为“田皮”。“田骨”和“田皮”,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称呼,如田底与田面、大苗与小苗等等。这是一种从从中国农村底层自发产生并发育成熟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地主和佃户都享有独立自由处分其产权的权力,佃户可以自由买卖、赠予、典押自己拥有的“田皮”,地主也可以自由买卖、赠予、典押自己拥有的“田骨”。
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曾调查过各省“永佃制”所占的比重,结果发现,江苏、浙江、安徽、察哈尔、绥远这几个省份,“永佃制”的比重相当高。具体数据如下:
资料来源:土地委员会:《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1937年
不区分“田骨”和“田皮”,往往会错判土地兼并的严重程度
“田骨”和“田皮”分割之后,地主名义上还是地主,佃户名义上还是佃户,但实际上二者平分了土地的所有权,都是土地的实际占有者。这个时候的“租佃”,已只是一种单纯的土地经营方式。
不了解这一点,常常会错判土地兼并的严重程度。举个典型的例子,顾炎武曾在《日知录》里记载:“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十九”。结果,这句话被许多“土地兼并论者”解释成江苏吴中地区90%的土地集中在10%的地主手里,这显然是非常高的土地兼并率了,当地百姓应该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但实际情况是,当地90%的佃农是永佃农,他们名义上是佃户,实际上却拥有其租佃土地的永久使用权,这些农民生活得有可能比地主还滋润——时人笔记里常有记载:拥有“田骨”的地主破产,苦苦哀求拥有“田皮”的佃户将土地还给自己耕种,但终究不能成功。
佃户拿“田皮”常常更划算,许多地主情愿卖“田骨”换“田皮”,去做佃户
一块地被分割成“田骨”与“田皮”两项独立产权,各自的价值该怎么计算?自晚清以来,官方虽然承认这种民间自发的产权分割,但却从未给出过任何价值分割的官方标准。其结果就是,“田骨”与“田皮”的价值,最终都由各自独立的市场来决定。
一般来说,在自由市场上,“田皮”要比“田骨”更加抢手。原因很简单:1、“田皮”的交易手续简单,不像“田骨”交易需要走许多政府程序(因为政府只认田骨主人为课税对象),只需双方签署有效契约即可;2、佃户可以把“田皮”再次转手给“二佃户”,自己做“二地主”,“田骨”则不行;3、“田骨”的收益是固定租,而且常常因为“田皮”转手频繁,找不到最终的“田皮”所有者,而导致收不到田租。相反,“田皮”所有者的收益却很有保障。其结果,往往导致作为“二地主”的田皮所有者获取的地租收益,要超过作为“大地主”的田骨所有者。譬如道光《宁都直隶州志》记载,江西宁都某佃户租种了50亩地,“岁可获谷二百石,以五十石为骨租,以七十石为皮租,佃户自得八十石”,这里头,给“大地主”的骨租是固定的,给“二地主”的皮租,则取决于“田皮”的市场价值,是浮动的。后者大于前者,导致许多“地主”情愿卖掉“田骨”,转而买入“田皮”,成为“永佃制”下的新“佃户”。这种时候,地主和佃户之间的区别,已经彻底模糊掉了。
民国年间,“永佃制”盛行的地区,本村人不愿成为“田骨”拥有者,已成为一种社会风气。譬如1940年嘉定县薛家埭的549亩土地中,有479亩的“田骨”产权卖给了外乡人;苏州郊区和太仓县土改时的调查发现,木渎乡的“田骨”产权全部卖给了商人陈陆顺和蔡治德,白洋乡的“田骨”产权全部卖给了虎丘的小商人,太仓县璜泾区和利民乡的“田骨”产权则全卖给了太仓、沙溪等地的商人。以当时的政治标准来定性的话,这些拥有“田皮”的本地村民都是佃户,那些拥有“田骨”的外地商人都是地主,这些乡村90%以上的土地都被极少数经商地主给“兼并”掉了,村民们都生活在地主们水深火热的剥削之中。但这样的政治定性,真的只是荒唐的文字游戏。
总体来说,民国时期的佃户远少于业主和自耕农
南京中央农业实验所曾花费了很大的力气去调查民国时期各省的租佃率,并于1937年公布了调查结果。可惜的是,他们没有将“永佃制”因素排除在外,那些“田皮”的所有者,也一并被算成了佃户。赵冈对该数据进行了修正,将“永佃户”单独抽取出来,得到这样一份“民国时期各种经营方式农户比重”数据:
民国时期各种经营方式农户比重(单位:%)。
从表中不难看出,单独而论,没有一个省份的“普通佃户”比例超过50%;集中而论,全国的“普通佃户”更要远远少于“业主和自耕农”。该数据是否准确,可以参考梁漱溟的个人调查——梁氏说:“我所曾从事乡村工作之河南山东两省地方,大地主虽亦恒有,但从全局大势论之,未见集中垄断之象。特别是我留居甚久之邹平,无地之人极少。我们在邹平全县所进行之整理地籍工作,民国廿六年上半年将竣事,而抗战遽作,今手中无可凭之统计报告。但确实可说一句:全县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都有土地,不过有些人的地很少罢了。这情形正与河北定县——另一乡村工作区——情形完全相似。”——梁氏认为山东、河北“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都有土地”,而表中数据显示,两省“普通佃户”比例不过9%,可谓完全一致。值得一提的是,河北、山东两省,正是延安时期“土地改革”的重心。
虽然不可能就民国时期的地主总数得出一个具体的数据,但大致的轮廓是可以理清的:当时大地主已经很少,中小地主规模和普通自耕农区别不大;农村土地占有状况非常分散,因田皮、田骨等复杂因素的存在,许多时候地主与佃农的身份是模糊不清的;“兼并”也不是民国农村衰败的主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