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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有关部门已经介入了对再融资谣言事件的调查"。2月28日,有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
同日,本报记者调查指出,在这次由再融资引发的大跌中,散户、券商、基金等国内的参与者少见地成为一致受害人(详见本报2月28日<蓝筹股批量再融资事件调查>一文)。
随着再融资余波的进一步蔓延,市场的关注点已经从单个公司再融资预案真假,转向对于再融资传闻来源和动机的质疑。
回首此次骤然来去的再融资潮,其间确有蹊跷之处,但最为蹊跷的是,仅仅是几个未经证实且被迅速澄清的传闻,竟然造成一个总市值近28亿的市场如此大的跌幅?而一旦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投资者该如何应对,才不至于措手不及?
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或判五年
"如果最终证实,后来的几家再融资传闻,确系非该公司人士和利益相关者故意行为,且不符合事实,那么,可能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法律界人士表示。
记者查阅有关法规后发现,目前国内涉及到"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条文主要有以下三个:
<证券法>第七十二条明文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则规定,"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于扰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中国证券市场被定性为"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也不乏其人。
最典型的当数1994年,李定兴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1993年10月初,李定兴购入江苏省昆山市三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三山")的股票造成亏损后,为挽回损失,遂编造并传播"苏三山"的虚假收购信息,并在其价格回升后相继抛出所持股份,成功扭亏为盈。
法院公审后认为,被告人李定兴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定兴服判,没有上诉。
最近涉及"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事件则是,2007年9月,"证券分析师"蔡国澍因发表多篇失实股评,影响到相关公司股价,而被证监会市场禁入3年。
再融资谣言事件或引发博客、论坛整顿?
但"此次再融资谣言比上述两案例更为复杂,影响更加严重"。上述法律界人士指出。
"收购苏三山事件"和"黑嘴"蔡国澍,影响的都是单个或者少数几家上市公司的股价异动,并且有据可查。但是此次再融资传闻不仅造成了相关上市公司股价的大跌,更扩大了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而且,其传播手法、途径更加隐蔽和广泛。
如果说前两者还有人"声称"对此负责,再融资传闻则很可能是查无此人。2月20日当天,浦发银行开盘大跌的同时,某网站的传出浦发再融资的消息,其后迅速遍布各大主流财经网站和论坛,并得到了纸质媒体的强化。
网络上,短消息与文章的区别在于,很难追寻到第一作者。因此,"即便再融资传闻是场唱空A股的阴谋,管理层也很难在现有法规下,让实施者受到法规层面的惩罚"。业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坦言,"管理层应对此类事件,从减轻市场影响的角度来说,最有效的还是建立紧急事件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做出回应并表明态度,避免市场猜测期过长导致局面失控。同时,也要提高投资者教育的力度,使投资者从盲目轻信逐渐转为成熟。
此次管理层的应对较以前提速不少,但"单纯依靠事后补救还是越少越好",上述专家提醒。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则指出,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证券市场虚假信息打击的力度。
其一,首先应从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制裁三个方面,坚决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坐庄行为。
其次,要鼓励投资者依法对虚假陈述和虚假信息行为的起诉,甚至有关公司高层不愿意起诉的,可支持由一定持股数额的个人投资者联合起来代替公司起诉。并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那些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诉讼的司法保护。
再者,建立媒体和媒体从业人员报道、质疑财经新闻的行业规范。
最后,可借鉴德国经验。日前有新闻报道,德国法院在处置电子平台纠纷时,也让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国内首先应该让炒股博客的言论发表者明确该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尽快建立网络实名制很有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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