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花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020|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虐待动物最高获刑三年 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面世

[复制链接]

1万

主题

6万

帖子

2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21062

会员最具活力勋章灌水大师勋章社区建设勋章幽默大师勋章创作大师勋章团队最酷帅哥勋章突击队员勋章贴图大师勋章财富勋章团队贴图大师勋章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5 13:50: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日前举行的世界法哲学与世界哲学大会环境法分论坛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主任常纪文研究员对外公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动物保护法》(建议稿))全文,并向国内外公开征求完善意见。

据了解,常纪文为《动物保护法》(建议稿)项目组负责人、首席起草专家。常纪文说,起草小组由国内外许多动物保护法专家组成,小组慎重地研究了国内外现状,经过系统分析,结合我国国情,以中华民族认可的反虐待道德为底线,提出了《动物保护法》(建议稿)。

此次公布的专家建议稿有两份,分别为《动物保护法》(建议稿)和与之配套的请求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专家建议稿。常纪文表示,法律在10年内有望通过。

《动物保护法》(建议稿)分为十二章,分别对动物防疫与医疗、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动物、实验动物和其他动物的法律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规定了动物运输和屠宰的法律保护,以及动物保护的国际合作,最后对法律责任部分做了重点规定。

为何制定此法?

相关立法体系有不足

对于我国制定《动物保护法》的必要性,常纪文认为我国现行动物保护管理立法体系存在不足,他提出了立法时机“六看”原则,即从经济增长、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卫生保护和精神文明建设6个方面来综合考虑,我国制定《动物保护法》已成必然需求。

常纪文说,目前,我国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生猪屠宰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专门的动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立法体系存在不足。

常纪文认为,首先,我国缺乏一部综合性的动物保护基本法,动物保护法制系统性不强,制度建设不周全,难以对所有的动物予以应有的保护;其次,相关立法目的没有体现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巩固和发展的怜悯生命的道德传统,没有体现中国加入或者签署的国际条约、宣言有关保护生物内在价值的要求,难以处罚一些遗弃或者虐待动物、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不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此外,相关立法没有充分考察国际上动物福利贸易标准建设的要求,难以逾越西方发达国家设置的动物福利贸易壁垒。

常纪文介绍说,从社会秩序来看,我国近几年出现的遗弃或者严重虐待动物的行为越来越多,如高跟鞋踩猫事件、打狗事件、火烧猫事件等,引发了社会不满;从公共安全管理来看,“每一只流浪犬、猫的平均救助成本在300~500元”,而这个数目庞大的救助成本目前多由政府承担。常纪文认为,通过法制适当地加强动物管理,建立责任机制和惩罚机制,有助于此类问题的解决。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由于动物可能引发人和动物之间的生态灾难,通过立法保护动物可以防止养殖污染、维护公共安全,这也是《动物保护法》亟待出台的一个重要原因。”常纪文补充说。

不少网友认为,为反对虐待动物立法也是为了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人类自身的文明,“当虐杀动物作为追求刺激、弥补空虚的一种手段时,虐待乃至残酷杀害人类自身也就为时不远。我们真的不敢设想,一旦虐待动物由个案变为普遍现象,社会将呈现一种怎样的态势?反对虐待动物立法,真的早就是时候了!”

常纪文特别强调,《动物保护法》(建议稿)强调的是动物保护,而非动物权利,人是主体,动物是客体。常纪文提出其目的重点关注两点,一是保护人类社会的利益和秩序,二是使动物免遭遗弃或者虐待,得到人道对待。

另外,常纪文还提出了“既保障人的利益,也防止动物受到虐待”的方针,比如预防和治理宠物引起的噪声、安全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等,这实际上是强调动物所有权的行使不得侵害其他人的权益。据了解,这种权益均衡的做法,也是国际立法的通例。

设立哪些内容?

让动物得到人道对待

《动物保护法》(建议稿)刚一公布就引起了市民热议。其中,“宠物动物的法律保护”和“其他动物的法律保护”两章内容尤为引人注目。

“宠物动物的法律保护”一章中,专家建议稿特别对猫、犬等活动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并建议CG、GA、畜牧兽医等机关都有责任对宠物进行收容。在西方,相当多的国家都已立法保护动物福利。

“其他动物的法律保护”一章中,专家建议稿建议规定一些特殊条款,人不能为了满足自己的视觉享受去伤害动物,如让狮子跳进火堆等;禁止动物的残杀表演,反对斗牛、斗狗、斗鸡;对于影视拍摄,需要的动物镜头可以由电脑合成或其他特殊技术手段完成的,不得以虐待动物的方式完成等。

3个多月前发生在陕西汉中的狂犬病疫情,迫使汉中地区不得不组建120多支灭犬队,集中对疫区的野犬、流浪犬、未拴养圈养犬进行捕杀。截至6月7日,已捕杀带毒犬、野犬、流浪犬31836只,这就是近期网上热议的汉中打狗事件。

《动物保护法》(建议稿)在“动物医疗与防疫”一章中特别强调了两点:一是在发生狂犬病疫情时,不能未加区分就杀掉所有的狗或猫,如果未加区分就杀害所有的狗,建议追究民事甚至刑事责任;二是医疗中的人道处理问题,对已经患病、继续活着会承受巨大痛苦的动物,可以允许由职业兽医实行人道处理的措施。

常纪文告诉记者,做出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地方政府的动物管理执法简单化。

不少网友非常肯定此类规定,“我国在综合性的动物保护上法律还处于‘真空状态’,动物福利与国际尚未接轨。在此语境下,‘虐猫’、‘泼熊’、‘杀狗’等各种虐待动物的现象层出不穷。透过此种事件足以窥出端倪——怜悯和敬畏生命不仅仅呼唤道德救赎,更需要板上钉钉的法律准绳。”

有哪些法律责任?

虐待伤害动物均担责

常纪文表示,这个专家建议稿既是现实版本,同时也有前瞻性,这可以从法律条文设计上来看,专家建议稿特别强调了法律责任,建议设立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动物保护法》(建议稿)规定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具结悔过、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等。罚款实行个人和单位有别的分类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常纪文介绍说,这是由于单位往往可能虐待大批量动物,需要加大处罚力度。

据了解,民事责任包括:动物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动物所有人或者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威胁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动物所有人或者饲养人应当承担排除妨害的责任;违法伤害或者杀害动物的,应当向动物所有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遗弃或者虐待动物的,留置、收容、救助机构所花费的费用,由动物所有人承担。

“民事责任设置的一个亮点就是对于伤害或者杀害宠物动物的相关规定,建议赔偿责任人应当向动物所有人支付宠物动物经济价值10%的精神补偿金。”常纪文介绍说。

另外,《动物保护法》(建议稿)还设立了举报制度,对于揭发违法饲养、虐待的行为,专家建议稿建议进行奖励,奖励的数额为罚款额的10%~20%,最低不得低于100元。

至于刑罚的种类与幅度,起草小组建议,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6个月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情节相当严重或者造成相当严重后果的,处6个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此规定,基本可以和《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的规定对接。

面对《动物保护法》(建议稿)发布后有人认为“太超前”的说法,常纪文介绍说,今年六七月,在门户网站开展了制定《动物保护法》的民意投票,结果显示,超过80%的投票网民赞成立法,超过75%的网民提议对虐待动物致死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80%的立法赞成率,是很罕见的。”常纪文欣慰地说,“这个调查结果可见,《动物保护法》出台的民意还是很高的,而网民是社会中知识层次比较高的人群,这说明立法既是理论需要,也是现实需要。既然社会迫切需要,全国人大也会予以认真对待,那么作为在中国有影响的动物保护法研究团队,应该做出一个怎样的专家建议稿,给立法机关提出建议和参考?就成为我们立法起草小组所思考的问题和奋斗的目标。”

问及动物保护的立法前景,常纪文充满信心,他表示国家立法机关已注意到他们起草的《动物保护法》建议稿,并表示出一定的兴趣。“10年之内,动物保护法很有可能通过。”
  [fly]   一杯茶 品人生沉浮  平常心 阅万千世界 [/fly]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9

主题

1312

帖子

389

积分

认证会员

积分
389
沙发
发表于 2009-12-15 13:55:5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00

主题

5437

帖子

1275

积分

精灵王

积分
1275

会员最具活力勋章团队最酷帅哥勋章贴图大师勋章社区居民

QQ
板凳
发表于 2009-12-15 13:59:15 | 只看该作者
《动物保护法》(建议稿)
三人行,必有吾师!行万里路,交天下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发表于 2009-12-15 14:03:50 | 只看该作者
保护动物的意识要加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中花 ( 鲁ICP备07009421

GMT+8, 2024-11-24 04:51 , Processed in 0.124800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