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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知识] 详解新《机动车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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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以修身 俭以养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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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12-9 09:32: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水平,公安部对《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已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日前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予发布,新《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的新法规条例都有哪些新变化呢? 网易汽车编辑将为你详细解读,让你一目了然。

1.机动车所有人可按相关规定编排号牌号码   

10月1日以后,机动车所有人可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或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新《机动车登记规定》缩短了办理牌证的时限,取消了办理变更登记的审批程序,扩大了重新启用号牌号码的范围。   
  
2.过户或注销后,可申请原号牌   
  
自2008年10月1日起,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3.办理变更车身颜色等可在变更后直接办理   
  
取消变更车身颜色和车身、车架的事前审批。 这条新规主要是从便民的角度出发。以前,车主在变更车身颜色、车身、车架前必须到车管部门登记。新规实施后,车主可“先斩后奏”。但要提醒车主的是,变更后必须到车管部门登记备案。 
  
4.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

自2008年10月1日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办理转移登记的时限由3日缩短为1日,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时限由15日缩短为1日。
  
5.养路费停交、复交手续,可到交通部门   

自2008年10月1日起,如需办理养路费停交、复交手续,可直接到交通部门办理,无需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停驶、复驶业务。   
  
6.机动车典当可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质押备案   
=  
自2008年10月1日起,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典当的,可以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质押备案。

  
7.办驾驶证:不必带户口簿
  
10月1日后,如果你的驾驶证丢了,要补办,不必再出具户口簿作为唯一证明了。新的规定取消了《居民户口簿》作为居民的身份证明,明确了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8.年审时间:可提前3个月

10月1日后,机动车参加定期检验的时间由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月份调整到期满前3个月。新规让机动车所有人有更宽松的时间余地,方便一些因出国、出差等原因想提前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群众。目前,车辆年审只能在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月份当月年审。   

9.取消了停、复驶审批业务
w  
原来设立的机动车停驶、复驶业务主要是为了办理养路费停、复交手续,目前交通部门已通过限定停交养路费期限等方式进行了规范,机动车停、复驶业务已无实际意义。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取消了机动车停驶、复驶审批业务,群众如需办理养路费停、复交手续,可直接到交通部门办理,避免了在车辆管理所和交通部门之间多次往返。
  
10.取消进口车审批程序   
  
考虑到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特别是机动车登记系统统一版的应用,可以有效实现监督制约作用。对不属于核查系统内的进口车,取消了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进口车注册登记和转出、转入的审批制度,规定所有进口车由地市或直辖市车辆管理所直接办理,避免群众在地市车辆管理所和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间来回往返。
详解一:机动车号码号牌自编自选

  公安部网站:自2008年10月1日起,机动车所有人可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各地具体情况不同)。群众自行编排选取号牌号码应当遵循以下编排规则:首先,要符合《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的编排要求。即号牌的汉字和第一位字母是发牌机关代号,不能选择;后5位可以选择,每一位可以是数字,也可以是字母,但最多可使用2个英文字母。其次,在具体*作中,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号牌资源情况和实际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编排规则,群众要在规则范围内编排。从17个省份实行情况看,有的允许5位都自编,有的是4位,有的3位;在号段分配上,主要采取分段放开、逐步放开的原则,以保证公平选取,使群众能选取到比较称心的号牌号码。   

  群众选取时,有几点提醒大家注意:
  
  一是事先要了解当地具体的编排规则,在规则范围内编选;  
  
  二是多准备几个自己钟意的“待选号”,选取时有多个选择机会,而且能节省选取时间;
  三是供选择的号牌号码资源很充足,建议不要在实施头几天集中到车管所办理;四是建议选择对自己有纪念意义的号码,如自己、家人的生日或其他纪念日,不要过于集中地一味追捧所谓的“连号”、“吉祥号”。   

  

合法改装内容放宽


新规第十条明确规定,改装内容可涉及“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有十几年改装经验的改装爱好者陈茁表示,过去是不允许更换发动机或车身、车架的,现在得到规定许可了。热爱改装的林先生也认为,新规定无形中推动了汽车改装的发展。 改装手续明显简化   

新规10月1日后车主如需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车架,可于变更后十日内直接向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车管所须在受理当日为车主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  

改装需提交安全证明   
  
虽然内容放宽、手续简化,但对改装车的规范仍有严格要求,新规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特别对于改装车辆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监管不放松

不过改装程序的简化并不意味着对改装监管的放松,比如对乱改车身颜色和图案新规定仍有严格限制。尽管改变车身颜色可以在改装后10天内再去车管所办理变更登记,但同时新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同时强调,“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将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再次明确了合法改装应该在安全的大前提下进行
  
一、车身“做手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二、登记“做手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数据“做手脚”

除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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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12-10 11:54:10 | 只看该作者
很详细,老哥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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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2 09:51:54 | 只看该作者
很详细.学习下
因为爱过,所以慈悲;因为懂得,所以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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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4 16:33:21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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