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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尚福林:以风险教育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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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8 21:03: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昨日指出,要正确认识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阶段特征,扎实有效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下一阶段重点要以风险教育为主,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在9月7日召开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座谈会上,尚福林指出,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生了转折性变化,市场基础性制度不断完善,整体质量和结构得到一定改善,市场资源配置功能进一步完善,创新发展动力增强。

  在市场总体保持平稳运行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市场规模迅速扩大,风险有所积聚;市场发展的内外部环境趋于复杂;违法违规行为呈现出新特点;部分投资者风险意识薄弱等。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在改革和发展中逐步解决。

  尚福林表示,投资者教育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也是加强市场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投资者教育,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今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对于促进资本市场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针对当前市场形势和投资者状况,尚福林指出,下一阶段我国投资者教育工作重点是要以风险教育为主,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不断把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向深入。一要提高认识,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二要充分发挥广大中介机构的投资者教育主体作用,把风险教育进一步做深、做实、做细;三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投资者教育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四要进一步整合投资者教育资源,拓宽渠道、创新方式、完善内容;五要规范市场主体运作,严厉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六要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构建投资者教育长效机制。

  尚福林强调,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正处于规范发展的重要时期。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和市场参与主体要保持清醒头脑,客观判断市场状况,不断加强和改善证券期货监管工作。在强化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持续深入地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资本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在总结讲话中要求,证监会系统各单位、各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银行等基金代销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投资者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深刻把握当前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重点。广大中介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要提高投资者教育的针对性,特别是要对广大中小投资者和中低收入投资者做好风险教育,使他们对市场风险有清醒的认识。同时,要注重对市场动向和投资者状况的研究,借鉴境外成熟市场开展投资者教育的经验,并结合我国证券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实际和投资者总体不成熟的状况积极创新,不断丰富和完善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提高投资者教育的有效性。(中国证券报   赵彤刚)

    2、国务院就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向公众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7日将中国证监会报送国务院审议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中国证监会在条例起草说明中介绍,条例起草贯穿的主线是以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和推进上市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为基础,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为重点,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目标,通过条例的制定,强化监管手段,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加强监管协作,构建综合监管体系,营造良好的证券市场发展环境。

  据此,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监管部门在上市公司监管中的角色和定位,即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应以信息披露为核心,针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所采取的各项监管措施,目的是促使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给投资者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

  征求意见稿共10章106条,对我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征求意见稿强化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方面的要求,鼓励公司通过定向增发等手段实现整体上市,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投资等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产。

  为了更好的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有效遏制违规担保,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审议权限和程序,要求上市公司保证关联交易公平、公允合理,强化及时披露涉及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义务,并规定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担保的,将依法追究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征求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要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在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及责任,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核意见的义务,规定了重大信息首次披露的时点以及对尚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的披露要求,并规定通过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者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投资者的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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