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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茶馆] 燃油税等多项新规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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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1-4 09:46: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随着2009年的到来,新的政策和规定也相继出台。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征收燃油税、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交通事故过错责任新标准、减免车船税的情形、汽车业振兴规划等等都有全新的改变。

燃油税征收






一、国家发改委:08年12月19日零时起降低油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今年12月19日零时起,将汽油零售价每升下调0.91元,柴油零售价每升下调1.08元;柴油出厂价格由每吨6070元调整为4970元,每吨降低1100元;并决定,自今年12月19日零时起将航空煤油出厂价格由每吨7450元调整为5050元,每吨降低2400元。



二、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


  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四、降0.91元/升后油价是带燃油税的

 
 降价0.91元/升的油价,如果1月1日正式发布燃油税之后依然是最终零售价不加价的话,那其实等于就是总体最终油价降幅达到了0.91+0.8元=1.71元之多!如果真是这样,那这个降幅将创造中国历史油价变动之最!



五、财政部:09年1月1日成品油进口消费税上调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将无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4元。将柴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





1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通知指出,近期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回落,及时把握当前有利时机,推进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对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公平社会负担,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交通事业稳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三、国内成品油价格实行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有控制的间接接轨

  这意味着国内油价在一定程度上随国际油价波动



国内成品油价格实行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有控制的间接接轨,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收、流动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


这次调整价格,发改委表示是含有1月1日要公布的燃油税的。

  大家可以吃个定心丸了,1月1日燃油税公布之后,最终零售油价将不会再变动。但是这里发改委也有个明确的补充,那就是未来油价同国际油价接轨的要更密切,这是什么意思呢?虽然大家觉得现在降了0.91元油价并且还含有燃油税真是挺便宜的了,但是这是建立在国际原油40美元一桶的基础上,未来如果涨回到之前140美元一桶的时候,中国的平均汽油油价估计就会突破9元/升了。国家对油价的整体保护政策将会更加市场化。




财政部:09年1月1日成品油进口消费税上调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

(一)将无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4元。

(二)将石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对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和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三)将溶剂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将柴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

(五)将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对燃料油税目中包含的蜡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0.8元/升。

(六)将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1.0元/升。

(七)将航空煤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暂缓征收。

调整后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

二、修订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一)在收入分类101类"税收收入"02款"消费税"02项"进口消费品消费税"下新增02目"进口成品油消费税"、21目"进口成品油消费税退税"。

(二)在征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时,应单独开具缴款书缴入中央国库。预算科目栏填写101020202目"进口成品油消费税","级次"栏填写"中央100%"。

(三)以前年度超缴、欠缴、漏缴的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按修订后的科目分别办理清退和补缴手续。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通知发布实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要求,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四部委25日联合发布通知,明确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有关预算管理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要求,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四部委25日联合发布通知,明确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有关预算管理事项。

根据四部委通知,2009年1月1日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原通过上述收费收入安排的人员支出以及公路养护和建设、公路运输和站场建设与养护、航道养护和水路管理及中央本级替代性等方面的支出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四部委通知规定,成品油消费税为中央收入。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对地方“两税”返还,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

此外,通知强调,以前年度超缴、欠缴、漏缴的成品油消费税,预征的2009年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前超缴、欠缴、漏缴的公路养路费等六费,要按修订后2009年预算科目办理清退和补缴手续。

通知还要求各省(区、市)财政厅(局)要按照“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办法,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取消养路费等六项收费政策

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相关政策。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公布取消的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变相拖延甚至拒绝执行。


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相关政策。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公布取消的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变相拖延甚至拒绝执行。

2008年12月22日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要求,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相关政策。主要内容为:

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海南省征收的燃油附加费改为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具体征收办法由海南省制定。

二是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已预征的2009年度或因政策等原因需要退还的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要予以全额清退。其中,属于中央收入的收费,由交通运输部所属征稽机构负责清退;属于地方收入的收费,具体清退办法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出租汽车企业向出租汽车司机收取的承包费(“份钱”)或管理费中包含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的,要相应核减。

三是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继续做好2008年12月份交通和车辆收费征收以及欠缴、漏缴交通和车辆收费的清理工作,确保应征不漏。有关征收和清缴收入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在2009及以后年度清理欠缴、漏缴交通和车辆收费时,可继续使用2008年度有关财政票据。

四是各地要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含二级公路上的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对确定取消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具体位置和名称,接受社会监督。

五是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建设以及机动车辆、船舶管理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建设以及机动车辆、船舶管理有关的收费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公布取消的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变相拖延甚至拒绝执行。对不按规定取消或继续非法设立收费项目的,要严肃查处,一律将其非法所得没收上缴中央国库,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交通事故过错责任新标准

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全国将统一实施公安部修订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届时,目前正在执行的原规定将同时废止。


2009年元旦起全国将统一实施公安部修订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届时,目前正在执行的原规定将同时废止。我们昨采访有关人士获悉,新老规定之间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开车人的“钱袋子”等切身利益。

变化一:轻微事故不撤离造成交通堵塞处200元罚款 南京市交管局事故科李成对记者说,原规定虽说也要求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事故,但无强制性规定。

新规则作出了具体处罚:对因未自行撤离现场而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查处。

举例来说,一个驾驶人因在路口变道被另一辆车碰擦,随后又与对方争执不休而未自行撤离现场,导致路口交通堵塞。那么,这个驾驶人首先要被罚款200元,其次还要因为违法变道而受到罚款100元并记2分。假如双方及时撤离,那么双方可事后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去处理,也就不会受到任何处罚。

变化二:先协商再撤离→先撤离再协商 在轻微事故的自行协商处理上,原来的程序是当事人在现场先写协议书或文字记录并共同签名,然后撤离现场。李成说,新规定则相反,要求对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然后再进行协商。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撤离现场后,直接前往理赔中心处理。这种程序上的颠倒,目的是为尽快恢复交通。

变化三:先救伤员再警戒→先警戒再救伤员 在交警对事故现场的处置上,原来的程序是首先组织抢救伤员,第二步是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新规则相反,要求先设警戒区,第二步再组织抢救伤员。李成说,在步骤上作出调整,意在避免因围观、现场混乱等因素发生二次事故,减少交通事故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而目前在实际执法中,交警其实是警戒和救治伤员同步进行。

变化四:有异议上法院→有异议向上级交警部门复核 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或者信访途径来反映。新规则更为人性化,持有异议者,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天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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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4 14:26:22 | 只看该作者
多项新规开始施行
因为爱过,所以慈悲;因为懂得,所以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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