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同意中方方案所说的“自本声明公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之间的战争状态宣告结束”。因为这样会让人觉得日台条约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二)中方提出的复交三原则,应当分开写,第三条“日台条约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必须予以废除” 不能上。(三)关于台湾问题,根据旧金山条约,日本已经放弃了对台湾的一切权利,现在没有必要对此再作法律上的认定。(四)关于战争赔偿问题,蒋介石在缔结日台条约时已宣布放弃战争赔偿,因此没有必要再写入联合声明中。| 欢迎光临 中花 (http://zghncy.cn/)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