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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SV的繁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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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清风
时间:
2007-11-26 17:06
标题:
SV的繁殖规则
1.总则
本繁殖规则是为了适应有计划地繁殖德国牧羊犬的要求,适用于进行繁殖活动的整个区域.本规则是SV章程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会员具有约束力,必要时可将繁殖计划做为繁殖规则的补充.
2.繁殖人
(1)繁殖权
在繁殖登记中注册的德国牧养犬,其犬主或饲养者必须为德国牧羊犬协会(SV)的会员.
一窝犬的繁殖人是指母犬在怀孕时的犬主或租借人,怀孕的母犬在出售的同时.繁殖权也可以随之转让,在这种情况下应向繁殖登记办公室提交:
A.所有权转让证明(血统书中犬主变更)
B.繁殖权转让申请书
这些材料必须在母犬怀孕49天之内寄到繁殖登记办公室,不得有任何特例.
每位繁殖人每年最多以其犬舍名称繁殖10窝犬,以幼犬出生日期为准.
(2)租借繁殖
允许以繁殖为目的的租借(或出租)一只母犬,但必须经协会批准,租借人在符合下面的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做为幼犬的繁殖人.应向繁殖登记办公室提交>,>
这些材料必须在母犬怀孕49天内寄到登记办公室,不得有任何的特例.
A.义务
租借人要履行租借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
B.租借繁殖频率
每位繁殖人每年最多进行5次租借繁殖,以幼犬出生日期为准
租借繁殖次数以在繁殖登记册注册的次数为准,禁止除此之外的租借繁殖.
C.与国外进行租借繁殖
与境外进行租借繁殖是不允许的,在本规则生效前的申请,经过俱乐部繁殖官员的确认后,可被繁殖登记办公室例外.
D.繁殖登记黑名单情况下的租借繁殖
列入繁殖登记黑名单的犬主禁止将母犬的繁殖权转让他人
列入黑名单的犬主所拥有的公犬及母犬将同时被列入黑名单
列入黑名单的犬主禁止在SV会刊上为其公犬刊登交配广告.
(3)犬舍名称及其保护
一个犬舍应当在其开始进行繁殖工作前向SV繁殖办公室申请犬舍名称保护.该申请应在其母犬怀孕前提交.
只有成年人的犬舍名称才受到保护
犬舍所有人转让犬舍之前必须向SV繁殖办公室提出申请,在获得允许后转让方可生效.
犬舍名称必须在SV注册并受其保护
凡租借繁殖的幼犬,以租借人的犬舍名称登记.
凡多人共同拥有一只母犬,繁殖人以在繁殖登记办公室的注册人为准
如非登记犬主要想通过其母犬进行繁殖,需要出示登记人的同意书.
3.繁殖咨询与繁殖监管
(1)地方俱乐部繁殖官员
A.地方俱乐部繁殖官员管辖范围
地方俱乐部繁殖官员负责对繁殖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繁殖人及代表人的管辖权可以根据其所属地方俱乐部确定.各地方俱乐部可按以下2个原则确定管辖.
一是按照繁殖人居住地
二是按照繁殖人所属于的地方俱乐部
如繁殖人及代养人所属的地方俱乐部没有选出繁殖官员,或者繁殖人及代养人不属于任何地方俱乐部.由俱乐部总部繁殖官员负责监管
繁殖人及代养人有距离繁殖人居住地最近的地方俱乐部繁殖官员负责监管
如负责的繁殖官员不能在幼犬出生5天内进行第一次检查,则由其俱乐部代理或邻近俱乐部的繁殖官员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两名官员都要在幼犬出生登记上签字.
B.地方俱乐部繁殖官员的义务
地方俱乐部繁殖官员有义务在其俱乐部范围内向会员就繁殖,繁殖活动和驯养展示方面的问题就讲解并提供意见,因此地方俱乐部繁殖官员有义务参加俱乐部总部定时举办的培训课程,目的在于不断的更新相关知识,地方俱乐部繁殖官员尤其要对其管辖区内出生的幼犬进行严格的验收,在繁殖官员的管辖区内出生的幼犬必须在出生5天内由繁殖官员作第一次检查,并定期由繁殖官员作检查,至少3次,检查的同时要对母犬的耳号进行核对.
繁殖人及代养人应协助繁殖官员进行检查,该检查还包括犬的驯养环境,繁殖官员必须按照繁殖条例的有关规定监督德国牧羊犬的繁殖,他必须向俱乐部总部繁殖官员报告违反繁殖条例的行为,包括非法繁殖
(2)耳号员
耳号员的职责为:审查地方俱乐部繁殖官员的管辖权;与繁殖官员及繁殖人预约时间,在幼犬出生至少50天并接种疫苗后为幼犬打耳号.由兽医进行接种应在出生注册单上注明,在接种证第一页上要印上耳号员的标记,为出生超过12个星期的犬打耳号必须事先进行麻醉.
耳号员进一步的职责在于对经地方俱乐部繁殖官员签字的出生注册单进行审核,包括内容的完整性和正确的格式,最后签字验收
如耳号一段时间后不能辨别,要向繁殖登记办公室汇报
再次打耳号费用由犬主承担
任何对因打耳号造成的损失提出的赔偿要求不予受理
(3)出身及身份证明
A.基因数据库
协会为了保证犬的出身及身份,在分子遗传学身份检验的基础上建立了基因数据库
血液检查程序
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a.指定的签约兽医抽取血样
b.指定的签约兽医亲自检验血统证书原件号码与犬耳号的一致性,向协会担保受检犬的身份.
c.指定的签约兽医将注有犬名,繁殖登记号,耳号的检验结果连同血样送往指定的研究所
d.分析报告,DNA结构图以及出生检验由指定的研究所集中完成
e.总务处向犬主索取血统证书
f.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在血统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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