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管制最初并没有成为一个十分具有争议的问题。从19世纪末开始,美国国内有一些管理枪支的法律规定出台,不过,绝大多数都是各州和地方上的法律。这其中,最为有名的是纽约州在1911年出台的《苏利文法》。但是,由于各州的法律差异很大,所以往往出现许多漏洞。比如纽约州是全美枪支管制最为严格的一个州,但与其邻近的各州则相对宽松;首都华盛顿地区对于携带枪支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但在邻近的弗吉尼亚州则宽松很多。这种差异造成了枪支管理上的困难,并带来一些不良后果。因此,联邦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就成
为必然。
在联邦一级上,关于枪支管制的立法则比较迟缓。1919年,国会通过《战争税收法》,规定对枪支征收10%的联邦税收。这是美国国会最早在有关枪支问题上采取的行动。不过,这只是一项增加税收的手段,并不是枪支管理的措施。1927年,鉴于当时犯罪率上升、民众对于罪犯使用手枪的担心,国会通过一项法案,禁止通过邮寄方式来非法活动给私人。事实上,这项法案的实施更多地带有象征意义。法案没有禁止通过私人快递公司递送手枪,况且个人可以自由地跨州购买枪支,因而出现明显的漏洞。
30年代初,由于大萧条的到来,失业人数剧增,社会动荡不安,犯罪率大幅上升。1929年,在芝加哥发生了犯罪团伙之间的街头枪战;1933年在迈阿密又发生了试图刺杀罗斯福总统的事件。面对这样的形势,在罗斯福政府的推动下,国会最终通过了《1934年全国枪支法》(the National Firearms Act of 1934)。该项法案禁止传输和拥有机关枪和锯短长度的霰弹猎枪,对于制造和销售这类枪支征收税收,要求拥有这类枪支的人进行登记。不过,司法部关于实施手枪登记的提议并没有获得支持。时隔四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1938年联邦火器法》(the Federal Firearms Act of 1938),授予财政部给枪支经销商、制造商和进口商颁发执照的权力,禁止销售武器给已经确认有重罪的犯人和逃犯,规定运输被盗枪支为非法。
然而,对于那些向罪犯出售武器的商人进行惩处的规定却显得十分无力,因为必须要证明枪支提供商是在已知晓的情况下向罪犯出售武器,而这是非常困难的。事实上,从其通过之日到20世纪60年代,每年只有不到100人依照这项法案的规定而遭逮捕。不仅如此,由于对经销商的税费征收非常低,一些私人可以通过成为经销商而绕过各种限制。这一时期,枪支管制立法的主要支持者来自行政部门中的一些执法机构,面对有组织的反对力量,并不能有效地推动国会通过其寻求的法案。当时,全美步枪协会的立场虽然还并如现在强硬,但已经成为影响该法出台的主导力量。不仅如此,这些法案通常在国会委
员会中就已经定调,既没有激起公众的注意力,也没有引发大规模的讨论。这和当代枪支管制运动形成了极为鲜明的对比。